*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西分公司: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在当前的粮食形势下,为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另行下文),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我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这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自治区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以指导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清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同时,要求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人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
三、明确要求,抓好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在清仓查库的各个阶段,尤其是自查、普查和复查阶段,必须严肃认真,扎扎实实做好每项工作。
(一)明确清查的范围。清查的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划定的广西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