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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一)一次性告知。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房产局、国土局、工商局窗口在首次接待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企业设立登记时,先提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召开一次性告知会议,市行政服务中心立即组织所有相关部门将审批事项对申办企业进行一次性全面告知。
  (二)并联审批。市规划局在受理规划用地许可申请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召开并联审批会议进行并联审批。市建设局在受理工程报建审批申请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召开并联审批会议进行并联审批。市工商局在受理企业设立申请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召开并联审批会议进行并联审批。并联审批事项需现场踏勘的,市行政服务中心或主办窗口组织联合踏勘。
  并联审批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科和主办窗口主持,相关承办窗口首席代表参加。一般事项一次性当场审定,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审定的限时办结,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发相关窗口或单位。对无故不参加并联审批会议的部门按《佳木斯市行政审批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试行办法》执行。
  (三)集中缴费。建设项目行政规费统一集中在服务大厅收取和办理。规划部门在发放《规划工程许可证》之前, 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核算规费收缴额度,建设单位凭《缴费通知单》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工行收费窗口缴费。
  (四)限时办结。各承办窗口在承诺时限内或并联审批会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向主办窗口及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科反馈审批结果。对超时办结部门按《佳木斯市行政审批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试行办法》执行。
  因不可抗拒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承办窗口应提前书面告知主办窗口和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科,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和并联审批责任窗口应履行告知责任,除依法确需保密的,要对审批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和审批责任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 加强对并联审批行为的行政效能监督。市纪检监察部门、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并联审批过程进行监督,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对并联审批进行日常监督,定期通报情况,提出督办意见。对一次性告知不全、主办窗口不履行职责的,对窗口人员批评教育,考核扣分;对不按时办结或不按要求参加并联审批会议的,按《佳木斯市行政审批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试行办法》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执行联审联办、厅外受理的,按《佳木斯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佳木斯市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佳政办发〔2003〕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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