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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项收费以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为准。各相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按照市物价局监制的《企业负担卡》,如实填写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申请资格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常住居民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市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三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家庭人口为二人(含二人)以上或年龄35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五)政府规定的其他供应对象。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参加过房改购房或租赁公有住房的;
  (二)已参过集资合作建房的;
  (三)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四)从外地调入,在调出地已参加过房改购房或已享受过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
  (五)为达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将现住房进行出售或出租的;
  (六)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同一户口簿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人均住房面积按同一《房屋所有权证》内的户口人数分摊原住房面积确定。家庭人口含临时迁住外地的人口(不含申请人家庭以外的空挂户口人数)。
  第二十六条 每个低收入家庭只能拥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七条 申请登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现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采用资格申请、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法认定,具体办理程序是:
  (一)申请。登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家庭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登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由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申报的材料依照登记条件并结合入户调查的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经城区工作办公室签注意见后上报市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审核。初审通过的家庭由市民政局对低收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低收入认定标准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对其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查阅房产权属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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