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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和房屋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和房屋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六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七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七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八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销售价格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市房地产管理局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二条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三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续管理、监督检查,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市发改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控制,下达年度建设规模及投资计划,对不符合项目储备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予审批。
  市规划局依法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规划设计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市财政局对政府投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对不申报核定销售价格而自定销售价格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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