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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8]17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制定的《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

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农牧厅 二00八年十二月)

  为了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基本草原保护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06]1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的函》 (青政办函[2006] 21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积极推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保护基本草原,确保基本草原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并重,生态优先”的原则,加强对基本草原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我省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草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草原的概念及划定范围
  基本草原是指为维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适应国民经济及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而确定的实施严格保护的草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我省实际,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基本草原:
  (一)重要天然草原放牧场(包括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二)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割草地;
  (三)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三、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遵循的原则及管理措施
  (一)遵循的原则
  1、坚持先易后难,先试点后全面推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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