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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坚持行政区域内划定的基本草原应当占其草原总面积的80%以上的原则。
  3、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生态优先、全面保护的原则。
  4、坚持不改变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二)基本草原的管理措施
  1、严格实行基本草原征占用审批制度。对基本草原严格控制征占用数量,禁止在基本草原上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采矿探矿、采砂采石、修路、挖壕沟填埋光缆及开办旅游景点等确需征占用基本草原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审批,确保基本草原的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
  2、严格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基本草原划定后,要定期开展基本草原生态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监测信息,依据草地生产力状况核定基本草原载畜量,加快推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切实扭转超载过牧局面,尽快遏制草原退化、沙化和盐碱化。禁止在围栏封育或者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对于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处罚。
  3、建立完善的投入保障机制,加大生态保护与治理力度。基本草原划定后,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本草原的投资力度,将基本草原生态建设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尤其是要增加对草原监理、监测、科研、推广、灾害防治等公益性事业的投入。地方政府要将基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实施地点及进度安排
  (一)实施地点: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在黄南州河南县、海西州都兰县、海北州刚察县、海东地区乐都县开展。
  (二)进度安排: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从2009年1月开始,9月底完成野外界限核查、勾绘工作,年底进行省级验收。
  五、组织保障
  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由各试点县人民政府组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划定工作。各试点县成立由农牧、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及其相关部门组成的“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划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草原划定的日常工作。
  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技术措施及要求
  (一)各试点县对划定的基本草原按登记表内容统一进行登记,并按编图要求全部转绘在1:10万或1:5万地形图上。图件要配备详细的标注和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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