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或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没有住房的申请家庭提供一套租金低廉且面积适当的普通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已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按面积差额部分进行补贴。
第七条 本市廉租住房实行按户配租。户的计算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依据。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每户单套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适时调整。
第九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标准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保障家庭实际发生房屋租金、面积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承担。
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补贴金额=(15㎡×家庭人数-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 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 接受社会捐赠或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筹集的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廉租住房基金账户,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维修、管理和货币补贴的发放。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