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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8]48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国家土地出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

  (一)工业项目;

  (二)列入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如大型主题公园、旅游景区开发、大型商业地产、专业市场、游艇基地、加气加油站、研发中心等市场竞争性不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

  第三条 挂牌(预申请)出让的用地所在片区应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已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或已列入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工业项目还应明确产业类型、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 挂牌(预申请)初步出让方案由各区招商部门提出,经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发改等有关部门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挂牌(预申请)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房产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出让公告。公告应包括土地位置、用途、面积、项目建设要求、申请人资格要求、土地开发情况及土地出让底价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公告期内进行预申请登记。预申请登记由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受理。申请人进行登记后,由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向用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招商部门开具介绍函。区人民政府招商部门负责召集相关部门与申请人洽谈,符合出让公告要求的,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分局)与投资意向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协议书(以下简称出让意向协议书),招商部门作为第三方参与签订出让意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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