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届满若无投资意向人的,则公告期顺延,每10日为一个公告期。
第七条 出让意向协议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移交时的状态及周边配套使用条件;
(二)经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条件:
1、工业用地:产业类型要求、环评审批要求、集约用地指标等;
2、其它用地:行业要求、招商要求等;
(四)土地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按土地价款的15%确定);
(五)违约条款。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公告期届满如只有一个投资意向人与市国土房产局(或分局)签订出让意向协议书的,市国土房产局(分局)根据出让意向协议书拟定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第三方提出异议且经市国土房产局审查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终止挂牌(预申请)出让程序。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审查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即确定该投资意向人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
(二)公告期届满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意向人与市国土房产局(或分局)签订出让意向协议书的,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组织投资意向人进行公开竞价(工业用地按照土地地面价进行竞价),竞价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开竞价阶段的受理和竞得人确定方式按照《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执行。
公告期届满如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意向人与市国土房产局(或分局)签订出让意向协议书、且该挂牌(预申请)出让项目满足“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的要求,经出让人报市政府同意,可以对投资意向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招标方案由市国土房产局组织制定。
(三)采用(一)、(二)方式确定受让人的项目在出让合同公示(或竞价、招标)前应达到《厦门市国有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工作标准(试行)》要求的权属、场地及配套等条件,工业项目还应完成环评审批。
第九条 市国土房产局委托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在受让人确定之日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