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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尽可能实行集中建设。

  第二十一条 重建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要按照省政府有关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定精神,认真做好重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事项的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重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合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重建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审批、组织施工、投资控制、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建设法规和抗震设防要求等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政府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重建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批核准、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金安排,会同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管理各类捐赠或援建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业重建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审批权限范围内重建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重建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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