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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

  (三)三属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发证的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遗属的持证人发放。持证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印章和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死亡时月标准工资证明,以及同一顺序对象抚恤金分配的书面协议等领取抚恤金。
  (四)三属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省政府令第2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月起享受定期抚恤金。
  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当年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定期抚恤金标准的,本人可于次年1月底前持上年度有效收入凭证向户籍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应当按其差额予以补足。
  (五)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参照基数,按照下列比例确定,并按月发放。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分别按不低于120%、110%、100%的比例确定。
  (六)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户口簿、退役证件(或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及残疾抚恤转移证明,向户籍迁入地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并从次年一月起享受残疾抚恤金。
  (七)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按其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发给残疾抚恤金。
  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省政府令第226号文件规定,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下列比例确定,并按月发放。
  1.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不低于110%、105%、100%;
  2.二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不低于100%、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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