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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

  (十)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待遇;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服现役的义务兵,被依法判刑、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从处理之月起中止优待金待遇。
  (十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康复服务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规定的优待。
  (十二)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残疾军人以及现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所在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解聘)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所在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置;无主管部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十三)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市、县(市)政府核发的乘车证,免费乘坐城市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和观光巴士等)。
  三属和驻杭部队现役军人凭市、县(市)政府核发的乘车证,免费乘坐规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十四)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三属可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政府投资经营的公园景点,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的教育优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三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凭有效证件和当地区、县(市)民政部门的证明,享受下列住房优待: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购买条件的,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因家庭住房困难申请廉租住房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规定优先予以解决;居住公房且依靠抚恤金、生活补助金生活的,其租金按照廉租房的租金标准给予优待;
  3.家住农村且依靠抚恤金、生活补助金生活,无力解决住房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帮助解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按照房改房的有关规定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时,本人工龄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工龄合并计算,凭有效证件和当地区、县(市)民政部门的证明享受工龄优待:
  1.烈士工龄超过30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0年的按30年计算;
  2.因公牺牲军人工龄超过2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25年的按25年计算;
  3.病故军人工龄超过20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20年的按20年计算。
  现役军人的配偶,按照房改房有关规定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军人的军龄计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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