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交办〔2009〕1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根据《
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浙交〔2008〕11号)规定,决定开展2008年度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一)2008年在我省有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所有省内、外监理企业。
(二)所有在2008年9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办(含绿化、房建、机电工程监理办)。
(三)新开工项目的评价时间为开工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跨年度续建项目的评价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7年9月1日后开工但未参加2007年度信用评价的续建项目的评价时间为2007年开工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四)市政工程等非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省(市)质监站(局)实施质量监督的非交通建设项目及农村联网公路、民间水运小码头等既未进行监理招投标也无合同文件的项目不列入本次评价范围。
请各市交通局(委)按上述原则确定辖区内所有应参与信用评价的在建公路水运项目(含省管项目)和监理办的名单,于1月20日前通知相关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并报厅质监局。
二、评价资料报送及时间安排
(一)监理企业自评
1.所有省内、外监理企业须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制2008年度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以下简称“企业自评报告”)1份,于2009年2月28日前报送厅质监局。
2.每个在建工程监理办须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制《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以下简称“监理办评价表”)1份,于2月18日前报送项目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对各监理办报送的“监理办评价表”集中复评后于2009年2月28日前统一送项目所在市质监站(局),市质监站(局)初审后报交通局(委)审核,并于2009年3月15日前统一送厅质监局。
(三)厅质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省管项目“监理办评价表”进行审核,对市管项目监理办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和汇总,并于2009年4月15日前向社会公示。
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