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锦政发〔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以下简称《决定》),推进全市统计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统计部门是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承担着对社会经济宏观信息资源进行管理和发布的综合职能。统计数据是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是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对正确认识和准确判断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监测“一纲五线”战略的实施进程,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多年来,我市统计部门不断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大力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统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统计工作仍存在基层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队伍人员少且不够稳定、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信息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对象规模巨大、结构复杂、变动频繁,开展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而且新的形势对做好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重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要保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和公布制度。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搞好周期性普查和各项调查工作。国务院决定每10年开展一次人口普查和一次农业普查,每5年开展一次经济普查、一次投入产出调查和一次1%人口抽样调查,每次普查和调查要持续2-3年时间。为了认真搞好各项普查和调查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确保周期性普查和各项调查任务圆满完成。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建立普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