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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四、加快改革,完善统计方法制度

  (一)全面推行在地统计。在地统计是按现行的行政区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济活动的单位除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经营方式均由所在地的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实行在地统计可以使全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统计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在地统计工作的领导,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按照市统计部门的安排,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由于服务业具有行业种类多、经营地点容易变、财务资料不健全、统计基础薄弱、调查成本高等特点,决定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困难程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一部署、部门分工、条块结合、分级实施、统筹协调、集中核算”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地服务业统计体系的总体部署、协调和实施。

  (三)加强能源统计工作。能源统计工作是直接服务于节能降耗管理决策的基础性工作,是及时准确了解能源消耗状况,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能源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能源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能源统计制度,协调解决能源统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强化数据质量的制度化约束,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坚持GDP核算和主要经济指标数据下管一级制度。

  五、大力推进信息化,提高统计现代化水平

  按照国家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实现三级统计信息网络传输。乡镇(街道)统计办公室都要配备统计数据处理设备。市、县(市)区财政要多出资金,建设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处理数据传输的统计信息网络。

  六、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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