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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做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和被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

  (二)市、县(市)区二级统计部门的统计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本地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

  (三)建立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政府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统计工作巡查制度。

  (四)做好统计登记工作。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要依照《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统计登记。

  七、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工作经费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配齐、配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在选拔、任免和调配统计机构领导干部时,应事先征求市级统计机构的意见。

  (二)改善统计干部队伍的人才结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或招聘高素质人才。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重视高素质、复合型统计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做好对统计干部的培训工作。积极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营造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的工作氛围。

  (三)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针对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统计部门承担的新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力度,将正常统计业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拨付,以保证日常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保证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等专项工作经费和普查员补助经费。为满足市、县(市)区政府需要增加统计调查任务的,要保证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补助经费。

  为贯彻落实好《决定》要求,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贯彻落实《决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赏罚分明的奖惩机制,对贯彻落实好的单位给予表彰,总结推广经验,对工作进展迟缓,落实不力的单位将通报批评。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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