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玉环县芦浦镇道头村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8〕1071号)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玉环县芦浦镇道头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请示》(台土资〔2008 〕127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因该处为老矿区,尚有剩余资源,故同意新设置玉环县芦浦镇道头村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1 宗,开采规模暂定49 万吨/年,出让年限暂定1.5 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X:3119784,Y:40624434。
二、应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并按矿产资源规划的其他区域的管理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三、拟设置的采矿权应一次性整体出让,矿区范围、出让期限应与开发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四、该拟设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五、该矿区原采矿权人遗留的除永久性固定设施外的其他资产设备等应由原采矿权人自行清场,不得作为新设置采矿权出让的附加条件,以保证该矿区新设置的采矿权以净采矿权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