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市直机关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市直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按程序申报、分级审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宾馆、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在定点以外宾馆、饭店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能报销。
第五条 市直机关应通过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协议的方式,把接待标准控制在本规定明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之内。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不能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
第六条 市直机关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二章 会议分类与规模
第七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治协商会议、市各民主党派代表大会、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二类会议:市委全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协常委会、市纪委全委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群众团体代表大会、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
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由各单位承办中央或省在我市召开的会议,参照二类会议管理;
三类会议:市直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及专业会议;
其他会议: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等会议。
第八条 会议规模
(一)会议天数
一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天(特殊情况除外,不含报到日,下同);
二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2天(法定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1天;
其他会议原则上控制在1天以内。
(二) 会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