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
级别
| 每人每天
|
市级
| 600元
|
局级
| 300元
|
处级以下
| 150元
|
出差人员应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住宿费在本办法确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本办法确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含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