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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

级别

每人每天

市级

600元

局级

300元

处级以下

150元


  出差人员应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住宿费在本办法确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本办法确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含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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