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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8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8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消防法》,切实做好我区当前的消防安全工作,推进全区消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科学领会修订后《消防法》的重要意义
  本次《消防法》的修订,从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出发,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健全和规范了消防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消防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科学化和法治化进程。
  二、科学研判,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当前我区消防工作基础差、底子薄、发展落后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改观,消防事业整体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仍然是我区消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在2008年的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工作,暴露出一些重点问题。如社会上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比较淡薄;部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消防经费投入不足,城镇公共消防水源的建设和维护保养跟不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人员密集场所和林业职工聚集区火灾形势十分严峻;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普及程度不高。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全区消防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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