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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工作的通知

  三、多措并举,推动全区消防工作实现新跨越
  (一)立足长远,逐步完善政府部门领导责任体系,建立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08年1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所属部门、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将消防工作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切实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林区城镇的消防工作,明确事权划分。多年来,我区林区消防监督工作存在失控漏管现象,加上林区住宅耐火等级低、无消防水源、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存在大量问题等因素,各类火灾事故频繁发生,林区消防安全现状堪忧。针对林区消防工作的特殊性,林业消防部门和森林防火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本着“家火山火一齐防”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突出抓好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加强对林区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林区火灾形势稳定。
  二是规范对大型电力、化工等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要从维护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出发,紧密结合我区大型电厂、铝业、化工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实际,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见内政办发〔2008〕7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针对大型工业企业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全区所有大型工业企业进行调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并要求限期补办有关消防审验手续,申请消防验收,尽快补毕旧帐。
  三是加大对未经消防审验或经审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整治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督促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246号)要求进行审批,督促发展改革部门严把项目审批和验收关,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督查力度。力求通过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坚决把住建筑工程火灾隐患的源头关。
  四是正确研判火灾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正确认识本地区的火灾形势,协调各职能部门,结合我区火灾地区发展趋势,全面控制火灾起数、火灾损失和伤亡人数,确保火灾形势的稳定。一要抓好东部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等寒冷地区的火灾预防,针对东部寒冷地区冬春季火灾多发的特点,认真分析冬春防火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对策,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大幅度控制火灾起数;二要抓好西部区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能源集中地的火灾预防,严防煤炭、电力等能源化工企业发生火灾,坚决控制火灾损失;三要抓好中部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地区的火灾预防,有效遏制公众聚集场所发生重特大、群死群伤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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