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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实施。土地使用权人可向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申请将其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依法按程序进行土地储备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贵阳市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可直接对储备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也可委托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一级开发。

  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委托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双方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并约定按成交价的一定比例作为收购储备补偿费。约定的收购储备补偿费须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测算,科学预测。原土地使用权人按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对所在地块(含规划红线范围内其他用地)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开发成本一并列入收购储备成本,开发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筹措,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缓解土地一级开发资金压力。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地块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净地”出让,成交总价款全额缴入市级金库,按《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确定的比例作为收购储备补偿费返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剩余部分为土地出让净收入。

  (四)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单位负责实施。参照筑党办发〔2008〕7号文件,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对储备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与中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由中标人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净地”出让,出让成交总价款全额缴入市级金库后由市财政局返还储备成本,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按《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约定支付中标人开发成本、管理费、利润以及增值收益。

  (五)工业用地“净地”出让。根据工业项目用地的特殊性,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储备地块可按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工业地块出让方案,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行文批复后组织实施。

  工业地块出让方案中应明确:一是用地预申请者需缴纳不低于该地块最低工业地价50%的意向保证金(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并明确其不参与竞买的违约责任;二是地块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属国有独资地产公司或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并由实施单位书面承诺不按期完成土地一级开发的违约责任。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净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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