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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行文批复,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二)土地一级开发程序。通过直接指定或者招标方式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的,由一级开发实施单位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通过直接指定或者招标方式确定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后,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应当与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合同价款包括储备土地开发的预计总成本、管理费(不高于审定成本的2%)、利润(不高于审定成本的8%)以及储备土地开发地块出让收入中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利润以及增值收益必须用在与土地储备有关的项目上,不得挪作他用。

  通过直接指定方式确定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的,由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核发《一级开发确定通知书》,《一级开发确定通知书》加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意见由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核发《土地一级开发中标通知书》,《土地一级开发中标通知书》加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凭市人民政府《关于储备地块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批复》、《一级开发确定通知书》(或《土地一级开发中标通知书》)及《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向市规划局申办土地一级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途为土地一级开发,下同),向市国土资源局申办规划红线内《建设用地定址通知书》,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办规划红线内《房屋拆迁许可证》。涉及建设、交通、林业绿化、文物、环保和市政等部门的,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储备土地开发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转用的,由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区政府完成土地征用转用相关资料制作及上报工作,所需费用由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承担。

  土地储备涉及集中安置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凭《市人民政府关于储备地块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批复》、《一级开发确定通知书》(或《土地一级开发中标通知书》)及《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到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林业绿化局、市人防办等部门办理土地一级开发集中安置经济适用房建设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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