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培养措施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才培养,以省注协为主导,采取以行业继续教育、高等院校、社会力量办学为依托,远程教育、网络教育为补充,资格前教育、继续教育培训和在职学位教育相结合,构建科学的人才培养体系和培养机制,适时建立行业人才培养基地,承担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实施行业人才战略的基础,省注协将广泛宣传,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进一步发挥注册会计师考试对深入实施行业人才战略的重要支持作用。
第十条 积极探索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新思路、新模式,鼓励非执业会员加入到行业中来,为行业及时补充高质量的人才。同时,每年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选拔一批全科合格人员,并积极向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推荐。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和网络学校等举办的注册会计师考前辅导教学,是注册会计师考生考前培训的主要形式。省注协积极配合、指导培训机构开展考前培训,确保培训质量,提高考试合格率。
第十二条 省注协积极组织,统筹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内的从业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考前辅导,争取从业人员尽快取得全科合格证书,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十三条 省注协每年对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一次取得四科以上合格成绩、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且一次取得三科以上合格成绩的考生(考试制度改革后另行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本着行业培养和服务行业的原则,与省内CPA院校紧密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专业实习基地,每年有计划地协助安排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学生参加学年实习和毕业实习,培养并选拔优秀毕业生加入注册会计师行业。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是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省注协要充分依托国家会计学院、省内财经院校和行业专家的专业资源,发挥行业培训的支柱作用。要在全面掌握会员整体素质现状和培训需求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和课件的开发,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方式和手段,大力提升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