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兽用麻黄碱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08]470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农业和绿化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麻黄碱为人畜共用药品,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防止相关产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
药品管理法》、《
兽药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农业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8]24号)要求,现就本市兽用麻黄碱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纳入国家管制品种。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参照兽用氯胺酮和兽用安钠咖的管理模式,实行定点供应生产、统一协调调拨、专营专供专用管理。
二、市、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动物卫生(兽药饲料)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麻黄碱原料药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兽用麻黄碱原料药实行购买许可制度。本市兽药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年度计划,经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麻黄碱原料药购买许可证。
四、“上海动物保健有限公司”为全市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的市级定点总经销单位,负责全市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的统一订购和计划供应工作,制定并发放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经销、使用卡。区县经销单位由各区县农委确定,每个区县设一个定点经销单位,并报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区县定点经销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凭经销、使用卡统一从上海动物保健有限公司购货,严禁跨省、跨区域供应、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