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通知
(沪农委[2008]476号)
各区县农委、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卫生部等九部门制订的《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农业部关于开展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农质发[2008]3号)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政府的总体安排,为严厉打击在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开展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现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严厉打击在农产品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特别是依法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工作,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到100%,重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率100%,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主要工作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四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继续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在前期原料奶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饲料整治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切实转变养殖方式,加强对奶牛养殖场养殖档案的监督检查,规范投入品使用和登记管理,加强对奶畜养殖环节的监督指导。二是将专项整治中的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的应急检测制度做到常态化,做到定期检测和飞行抽检相结合,确保万无一失;三是监督检查做到常态化,对列入即将关闭调整的奶牛场、多主体的养殖场进行重点监管;四是按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生鲜乳生产、收购等政策和管理工作的衔接,建立生鲜乳生产、收购等环节的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