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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 依法保障中小企业用地需求。中小企业在用地方面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政策,适当扩大中小企业先行用地范围,并列入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各地每年的用地配额指标中,应对中小企业用地专门划出一定比例,实行指标单列并考核。各级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应单独划块,保证中小企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前提条件下,加快用地审批,对中小企业依法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作出答复。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工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查及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 改进政府服务。各级政府要结合落实“四项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以提高办事效率为核心,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确保已出台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工商、税务、国土、环保、质监等部门要尽量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事项,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向中小企业设立新的收费项目。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牵头,对全省涉及中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明确可缓收、减半、取消的收费项目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可视企业情况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分年度分摊,减轻企业负担。

  (七)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金融机构要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开设绿色通道,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确保2009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不低于500亿元,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大力发展仓单、林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通过信托、租赁、债券等融资产品,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投放。积极推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等试点,根据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的特点,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改进、贷款流程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有益尝试,构建专业化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各银行要单独安排信贷规模、单列考核管理。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实行单独定价,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合理制定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对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依法及时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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