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困难。由省、州(市)财政积极筹措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到期贷款的置换周转,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在省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及动产“质押贷款”,减少企业应收账款占用流动资金比例。小额贷款公司在2008年10家试点的基础上,2009年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力争达到80家,增加对中小企业资金投放50亿元左右。着力扩大我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范围,争取2009年在全省16个州(市)各至少有1家村镇银行,加大小型金融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九) 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制。继续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风险分散与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和民间资本出资成立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各类融资担保业务。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采矿权、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协会系统内互保联保组织的作用,多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十) 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抓紧实施《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每年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上市补助及奖励,推动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债券发行辅导,加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步伐。鼓励企业通过重组实现股权融资。创新融资方式,通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省级和有条件的州(市)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建立私募投资基金,积极引进国内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到我省开拓业务。
(十一) 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实力。每年由省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在全省筛选一批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并从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给予重点支持,以信息化改造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