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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收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09年6月1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收费的函
(湘价函〔2008〕165号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

  你会报来的《关于申请我会“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收费”项目继续执行的函》收悉。为适应我省“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会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不另收翻译费)继续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36号)规定的每份10元的标准收费。本收费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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