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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老长贸合同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5.出口企业需将列名合同货物调整申报的明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包括冲减数据明细、原申报年月、原申报性质、调整后退税率、计算过程及结果等)一并上报。

  三、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要求

  1.出口企业2007年7月1日后出口此前规定已取消退(免)税的列名合同货物,可直接合并到2008年11月份所属期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备注栏标注“LCM”)。

  2.出口企业2007年7月1日后出口的列名合同货物,在前期已按财税[2007]]90号和财税[2007]97号文件规定退税率申报退税的:

  (1)一般贸易出口的和进料加工手册尚未核销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可在11月份所属期将前期已申报的列名合同货物在申报系统内用调整法逐笔红字冲减后重新按批准后的退税率申报(备注栏标注“LCM”)。

  (2)进料加工手册已核销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先根据申报系统内进料加工实际分配率计算出调整部分的进口料件金额,并据此计算出调整部分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及免抵退抵减额,形成书面申请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初审人员经核实企业申请调整的数据无误后,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及免抵退抵减额在“审核系统-生产退税管理-生产企业上年结转数据处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表调整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表录入”模块录入,“结转年月”录入200810;数据传递到复审环节后,复审人员在“上年结转数据处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表反馈”模块确认;然后初审人员或接单人员在“管理服务-企业退税情况查询-生产企业退税情况-按年度生成审核反馈信息”模块将调整数据反馈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将该反馈结果读入申报系统。然后,在11月份所属期将前期已申报的列名合同货物在申报系统内用调整法逐笔红字冲减后重新按批准后的退税率申报(备注栏标注“LCM”)。

  3.若该出口货物属于2007年度的,则本次申报年月为200811,年度为2007。

  四、退税部门审核要求

  1.退税部门要严格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与出口退(免)税有关的调整事项是否正确。

  2.对于原申报的出口货物既有老长贸合同又有非老长贸合同,调整后重报的,审核时需重点把握是否把不属于老长贸合同的并入老长贸合同。

  3.在审核过程中,对于出现的“出口报关单号(XXX)发生重复申报、退税率(XXX)与商品码库中的(YYY)不等”等疑点,经核实确属于列名合同货物的人工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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