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指导意见(试行)
(陕安监管发〔2008〕148号)
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中央、省属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属于技术密集型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剧毒、腐蚀、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随着企业所有制形式和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中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操作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这些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较低,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导致事故屡有发生,已成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指导意见。
一、基本从业条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
1、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高中、中专、技校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化工(或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五年以上化工行业或者三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经历;
2、能认真履行《
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六条安全生产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发生死亡事故等不良记录;
3、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技能等知识教育培训,经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二)企业安全处(科)长
1、具备化工专业大专或工科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或一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经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称,并有二年以上化工行业或一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