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
(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的机制。贯彻落实《
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全市各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全市各级政府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单位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扩大群众有序参与。
(二)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全市各级政府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跟踪和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
(一)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加强改革开放、城乡统筹、城市管理、民生安全、三峡移民和生态环保等方面的立法。大力推行开门立法,努力扩大公众参与。完善政府立法评审制度,健全评审工作机制。总结立法听证经验,进一步完善立法听证制度。认真贯彻《
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提高政府立法水平。
(二)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制度,加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力度,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登记工作,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三)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探索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制度,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六、严格法定职责,提高执法效能
(一)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每届政府任期要进行一轮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审核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