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采取集中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切实做好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指导企业管好用好治理设施,减少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发生,避免受到行政处罚;要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杜绝以罚代管现象,同时,逐步将现场环境监察执法的重点放在易发生污染事故且污染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上。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权量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类处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督促其限期整改。除“两高”企业外,对于因污染治理技术原因未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慎用停产整治的措施。
(五)寓服务于监管。各级环境监察执法部门要做好环境执法后服务,对受到处罚的企业,要帮助企业查明原因、分析问题,做好整改工作。对限期治理整改到位的,要及时验收,使其尽快恢复生产。要深入推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立重点企业日常联系沟通机制,定期上门了解辖区重点企业的环保需求。要指导企业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治污监控效率。做好环保信用管理工作,对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银行信贷限制后已整改到位的企业,及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通报,帮助恢复环境信用。企业争取利用国债资金和银行贷款需出具环保信用证明的项目,若无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办理。加大环保政务公开力度,及时清理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加强国家、省的环保标准宣传,使广大企事业及时了解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为其调整经营、产业升级创造条件。从2009年开始,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每月确定一天免费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四、发挥环保政策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六)争取资金支持企业污染治理。省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与环境保护部的沟通力度,提前了解国家环保资金的投向。各级环保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轻等工程项目材料申报,积极申报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中央农村环保资金等专项资金。实行环保补助资金与污染减排项目挂钩制度。各地要制定重点扶持行业和产业年度减排项目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的有关政策。对当年在清洁生产审核、污染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确保每年要安排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引导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的污染减排、污染防治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