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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 90日内’”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
(苏国税发〔2008〕197号)


各省辖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各地应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把握文件的精神实质。同时要及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通过有关传媒和渠道把相关政策告知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要将相关政策逐户告知机动车销售纳税人,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二、切实组织好纳税人税控盘/传输盘的购置工作。经研究,省局决定,我省使用机动车销售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统一购置由恒宝股份公司(总局指定五家供应商之一)提供的税控盘/传输盘。具体购置工作另行安排。各地应在2009年1月10日前组织完成纳税人税控盘/传输盘的购置和初始化工作。
  恒宝股份公司将根据各地购置情况留10%左右的备盘和检测软件,交各地市流转税管理部门查收,纳税人购置的税控盘/传输盘一旦发生损坏,经各地市流转税管理部门使用检测软件检测确定后,三年内从各地市流转税管理部门库存的备盘中给纳税人提供免费更换,并将损坏的控盘/传输盘收回,统一交恒宝股份公司换取备盘,各地市流转税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备盘的收发存台帐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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