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加强对营运驾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全面、及时掌握所属车辆的运行状况,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每一辆车、每一个从业人员。对实行承包经营的线路、车辆,要强化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汽车客运站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品查堵、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营运客车出站检查、站内停车场安全管理等措施,加强与道路运输企业的信息互通,对发班不正常或长期不进站发班的班车,要做好登记,及时告知相关客运企业,并定期反馈当地交通部门。
各级安监、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运输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及企业资质等,对道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实行交通安全等级化管理,每两年评估一次。交通部门在办理长途道路客运许可和营运证年度审验时,应当明确通行路线,对跨省市通行的客运班车,应按照合理、便捷的原则,就近上高速公路。交通、公安部门要对客运单位、车辆、驾驶员的基本情况和查处的违法情况,定期汇总分析,实现信息共享,排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最佳和最差安全记录,并报省交通、公安部门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记录,作为企业资质管理、运力增加、经营范围扩大、客运线路招标以及年检年审的重要考核依据。
三、强化营运驾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交通、公安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驾驶员聘用制度,对聘用的驾驶从业人员,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体检,患有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疾病的,一律不准驾驶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对没有固定住所、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非本地籍驾驶从业人员,中止其营运班线的承包合同。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根据违法事故记录、驾驶年限等因素,建立驾驶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档案,对严重违反道路运输法规、发生同等责任以上死亡事故或被交通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从业人员,要采取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措施。
四、严把运输车辆安全技术关
交通部门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购买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逐步淘汰老旧车辆,凡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从事营运。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对非法改装的车辆,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法处理,责令恢复原状。鼓励新增营运客车安装发动机自燃自动灭火装置。要加强营运客车的注册和过户管理,客运企业下线的客车,不得转卖过户给个人,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许可。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公安部门要及时收缴牌证,并监督解体,交通部门要及时收缴营运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