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办[2008]16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15日
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