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督促医疗单位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和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局职责
(一)市容环境卫生
1.组织实施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做到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落实保洁制度及门前卫生责任管理制度。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中转站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及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加强余泥排放的管理。
5.协调市公路局做好城区公路卫生管理工作。
(二)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建立健全城中村卫生保洁制度,督促落实保洁人员,完善环卫设施;加强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工作,做到卫生整洁。
第九条 市环保局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开展烟尘控制区工作。
(三)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污工作管理。
(四)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止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五)会同市水务局加强饮用水源地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工商局职责
(一)规范农副产品市场管理,做到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
(二)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保洁人员、完善环卫设施,给、排水设施,防鼠防蝇设施,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公厕、垃圾站建设和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三)配合卫生部门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配合林业部门督查违禁野生动物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