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作用。进一步巩固和健全村、居(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行政村都要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数较多的自然村(社区)应建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调解组织,推进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推进在外来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纠纷多发的特定区域和行业建立调解组织。力争用两至三年时间在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外来人口聚居区和毗邻跨界地区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大力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要落实国务院《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调委会要由3-11人组成,其中应当配备2-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厂矿企业及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指导下建立相应的专兼职调解队伍。调解员的产生可采取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积极探索建立以学者、律师、政法工作者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兼职的多元化志愿者队伍。建立分层次的培训网络,对调解员开展岗前培训,人民调解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在从事调解工作时,必须持有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的《人民调解员证》。要经常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参加法院庭审等活动,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政治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
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讼渠道分流,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途径和主渠道。要认真推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三位一体”调解机制。一是发挥好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排调中心职能作用,通过排查、联合调处、宣传教育等工作方式,控制和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有效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二是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联动服务窗口,加大信访问题的调处力度,努力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三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动机制,通过治安纠纷委托调解等方式,化解治安行政纠纷;四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等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社会力量,积极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五是建立健全与基层人民法庭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行民事纠纷诉前劝导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形成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良性互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