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领导,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要编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落实好市委、市政府〔2007〕5号文件规定的人民调解员每人每天不低于1元的标准要求,对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成功的,每件给予50 -150元的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足额拨付到司法行政部门,并经常监督检查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杜绝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经费挪用等现象。
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司法所直接承担着组织、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加强司法所建设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冀发〔2003〕13号、邢发〔2003〕8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意见》(邢发〔2002〕6号)的要求,有效整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力资源。推行基层司法所由乡镇(街道)和县级司法局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编制部门要根据上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文件进一步就机构编制、规格、人员配备、职能设置抓好落实。要抓住国债投资建设司法所的机遇,落实市、县、乡三级配套资金,确保每个司法所都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强化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市、区)政府要坚持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乡镇(街道)每个月要研究一次人民调解工作,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和考评、奖惩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类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认真贯彻落实“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正确调解民间纠纷,力争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对自身无力解决的纠纷,要立即向当地党政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报,不得推脱或隐瞒不报。对排查工作不到位、不及时上报或因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扩大和激化,以至于酿成群体性事件或重大民转刑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调解员的责任,并按隶属关系,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