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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办字〔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残联等15个部门制定的《邢台市开展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进一步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13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政府主导。托养服务工作要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不同形式参与托养服务工作。
  (二)公益性质。托养服务以就业为主,融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教育、工疗、农疗、娱乐为一体,属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的工作,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三)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实际选择和建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托养服务机构,形成目标一致、形式不同的托养服务体系。托养服务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精神病医院、社会福利机构是依托或合作的关系。
  二、目标任务
  计划用七年时间(2009-2015年),实施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工程,基本满足全市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市和各县(市、区)按照省政府办字〔2008〕13号文件要求分别建立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并开展托养服务(见附表)。
  三、托养服务对象
  凡具有邢台市户籍,年龄在就业年龄段,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残疾人,处于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以及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等三类(除智力和精神残疾外无其他重大疾病及各类传染病)残疾人均为托养服务对象。
  四、托养服务方式
  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家庭状况及各地托养机构条件,可采取不同的托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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