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联自办。市、县(市、区)残联有场地、人员、资金的,可自办具备托养服务功能的安养院;有人员、设备、资金,但场地较小,残疾人无法住宿的,可办庇护工场或工疗站实行日托;有较大场地,适宜搞种植、养殖业,又能解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可办农疗站,专门托养已治愈的精神残疾人。托养时间由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与托养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二)整合社会资源联办。各级残联在不背包袱、不承担无限责任、确保服务项目规范的前提下,以提供场地、部分投资等方式,与养老院、精神病院、企业、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采用租赁、联办、合办等形式建立托养服务机构。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可依法利用荒山、草地等建农疗站。
(三)民办公助。对资金需求量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的民间托养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四)社区服务。以智力残疾人为对象,以社区为单位,根据智力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教育培训、简单劳动、康复训练、特奥活动等托养服务建立托养服务机构。
(五)购买服务。对托养服务机构中的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实行购买服务,推进托养服务机构良性发展。
五、经费来源
托养服务工作所需资金采取“政府投入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的方式解决。具体筹集方式:一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一部分;二是动员社会力量募集资金;三是收取托养对象交纳的费用。
六、服务与收费标准
(一)服务标准。托养服务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对纳入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同时,所有托养服务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收费标准。托养经费由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和护理费组成,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参照当地“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确定,护理费参照护理等级相应的护理标准确定。参考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审定。
(三)奖励补助。托养服务机构建立时,各级残联应支持必要的康复训练、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设施、设备,资金开支渠道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