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考虑是否能助农增收、农民是否能得到服务等因素,积极发展与社员利益联结较为紧密、具有营销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发展以提供技术、信息、劳务或农机等服务为主的服务型合作社。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发展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思想,把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财政支持农业的重点之一,加大支农资金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比重和力度。从2009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今后视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并积极争取中央、省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本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逐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给予优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要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及培训服务、实施标准化生产、开拓市场等领域。
(二)提供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信贷的重点,对符合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项目用途和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抵押条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户担保等形式进行有效担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三)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供销、农业、畜牧、科协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的规定,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将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成员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证营业税。国土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设施农业、花卉苗木业、 渔业、畜牧业用地,均视为农业生产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进行农产品的加工用地,只要不影响耕作条件,可参照临时用地的政策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