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市级)200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8〕127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市级)200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一)市直预算单位要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根据《鸡西市(市级)200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将年度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报2009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对所属预算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认真审查,不得虚报和漏报。
(二)对于不能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单位要单独编报2009年度部门预算以外其他各类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经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于2009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采购办。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一)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要根据采购预算编报采购计划,做到每个采购计划都有采购预算,无采购预算申报的采购计划,市政府采购办不予受理;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的衔接,及时汇总部门(单位)内部的具体采购需求,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实行采购计划月报制,每月25日前向市政府采购办申报下一个月的政府采购计划;对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提前两个月申报采购计划,以免因时间影响采购工作 ;在编报采购计划时,不得指定品牌或提出具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对不规范申报的,将依法予以调整。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在申报采购计划时,应先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待资金落实后,随采购计划一并报市政府采购办;对全部使用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直接向市政府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并提供资金到帐证明。
(二)实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确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前提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上报采购计划时,要标明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