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努力减少农村火灾危害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县市”创建5个示范标准的通知》精神,加强农村消防基础建设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坚持典型引路,树立一批消防安全乡镇、消防安全村寨示范典型。要结合农村水利兴修、道路建设、移民搬迁和灾区恢复重建等,一并统筹考虑和规划建设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各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充分履行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落实农村防火公约,组织发动群众开展轮流巡更守寨,投工投劳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村村道路通畅、水源齐备、消防水泵等基本器材到位;要加强农村消防安全检查,做到柴堆、草堆远离房屋,炉灶、烟囱、电线布设合理。要针对冬季农村大部分青壮年外出务工的实际,加强对“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的引导和管理,避免其因用火用电不当引发火灾。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带险住宿。灾区各县市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落实责任,组织专人对今年“8·30”地震和“11·02”特大自然灾害灾区搭建的帐篷及临时棚进行认真排查,要求在帐篷和临时棚内严禁用火,并规范灾区群众用火用电行为,切实消除各种火灾隐患,确保不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对发放的新农村消防器材装备,各县市要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关键时刻能用得上、起作用。
五、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抗御火灾的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州防火安全委员会《“119消防日”系列宣传活动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好以“楚雄大发展、消防伴我行”为主题系列宣传活动,掀起冬季消防宣传高潮。要及早动手,提前谋划,组织开展好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要研究和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宣传贯彻《
消防法》的具体方案,主动争取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单位各负其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强大宣传合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优势,开设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加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各单位要制定完善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集中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一次演练。公安派出所要结合“五防”宣传,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各村(居)委会要专门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集中对村(居)民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各县市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最大限度地发挥火灾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