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若干意见
(牡政办发〔200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切实维护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更有效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民生、保障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中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提高认识,逐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党的十七大将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头等大事。改善民生尤以住房保障为先,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职工积累住房储金,同时让职工享受政策性低缴存低利率贷款购房的优惠政策。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实物分配走向货币分配的重要改革,是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切实给予保障和维护。因此,全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单位)要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按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市政府目标办要对其进行考核。
二、严格执行缴存比例,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要求,把应由财政支付的资金,按部门预算规定结合预算内外资金予以安排,对不足最低规定比例缴存的,必须提高到5%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