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要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规定的缴存比例,及时调整单位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职工正常缴存,单位欠缴的,单位须补缴所拖欠职工部分的公积金。对严重亏损、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等相关文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申请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仍有困难的单位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单位补发职工工资须及时为职工匹配补缴公积金。
三、坚持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原则,加大执法力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有计划地对应建未建的单位下达限期开户通知书,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要按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的,要按
《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凡因单位未按
《条例》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或者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工会组织应当支持职工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生效后,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裁决,逾期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市总工会、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为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科学组织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提供依据。
五、归并账户,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要求,市本级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统一归到当地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办理,归并账户,统一资金管理。当地人民银行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