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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牡政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66号)精神,深入总结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牢固树立震情意识,做好我市防震减灾的各项基础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社会统筹的原则,突出防御为重点,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震灾预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全市防震减灾综合能力。
  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能力。全市防震减灾能力有所提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地震应急救援体系覆盖城乡。
  三、主要任务
  (一)确保所有新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今后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必须达到《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其它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进行抗震设防。市地震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市建设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与管理;规划部门要配合市地震局做好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市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批、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或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手续。各县(市、区)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或限制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的审批、验收。
  (二)提高学校、医院等重要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
  全市的中(小)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至少高出当地抗震设防等级1度的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以提高公共设施的抗震能力。
  (三)农村民居建设要逐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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