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单位要依法对应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城市道路管理。城市道路新建、改造时,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电信、消防、有线电视等各种管线走向和位置,由规划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要充分考虑道路两侧未来新建建筑配套需要,超前预留跨路管道。条件允许的,可推行综合管沟建设,实行有偿使用。需开挖道路的管网施工项目,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对确需挖掘主要街路和新改造道路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道路检查井管护。包括各类阀门井、碰头井、排气井、排水井、观察井、消防井以及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等各类作业井,产权单位和管护责任单位要做好巡视、维修和养护等工作。做好对无责任单位道路检查井的管理,要将无责任单位道路检查井的管理费用列入城维预算。市政设施管理。要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标准,及时核拨管护经费,加大巡管力度,提高市政设施完好率。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严格房地产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审核程序。加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力度,严格依法履行拆迁程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严格房产权属登记管理。强化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新建住宅小区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建设。
(八)加强物业管理。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物业企业管理行为。开展好住宅小区等级评定和收费标准的认证工作。强化住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栋立账、核算到户。
(九)加强绿化管理。制定绿化规划和工作计划,严格绿化工程验收、移交、管护制度和标准。及时足额核拨管护经费,确保树木、绿地得到标准管护。加大巡管力度,发现问题,尽快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补植、更换或恢复。
(十)加强拾荒、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及时救助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市区范围内的拾荒人员、占卦算命人员进行清理,对露宿街头、无监护人监护的精神病人员进行收查。
五、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
(一)完善法规体系。对现行城市管理法规进行清理,修订或废止与现代化城市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规定。针对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使城市管理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明确相关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将分散于其他部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失职追究制度,使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二)加大执法力度。发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用,及时查处违章建筑、无证经营、非法张贴、污染环境等行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公、检、法和监察部门的联动协作,共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应办法,防止和减少妨碍城管执法的案件发生。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受到处罚但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干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