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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8]1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国有农牧企业退休人员,下同)。调整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普调办法和标准

  根据我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情况,适当提高其普调水平,并按照国发[2005]38号及新政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建立自治区养老金的调整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一)凡符合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08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95元。

  (二)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普调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5元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三、特调对象和标准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手续,且具有高级职称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退休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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