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程序
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市直单位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并可适当对已享受县(市、区)临时救助后生活仍非常困难或因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申请、审核、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申请。急需临时性救助的家庭由居(村)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户主向街道(乡镇)民政所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低保金领取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街道(乡镇)民政所对救助对象家庭入户调查,认定困难程度,提出救助金额的初步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将情况进行张榜公示。
(三)审批。县(市、区)救助的对象,直接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市本级救助的对象,由救助对象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复核,签署意见后,市民政局审批;对情况特殊的困难对象,可采取特事特议办法,由户主持户口本、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直接报市、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省级财政对相对困难和临时救助任务较重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市、县两级财政要按市政府下达该项民生工程的指标,足额安排临时救助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捐助资金纳入临时救助资金专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县两级分别设立临时救助基金,市本级临时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市本级的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原则上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领导。各县(市、区)要尽快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并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把这项惠泽民生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及时研究和解决临时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